嘉实海外:招募说明书
2007-09-27 05:35:30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7年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61号)和2007年9月25日《关于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7]267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人民币计算,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发布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元:	如无特指,	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财产境外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国、新加坡、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上市的在中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中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和变革将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不同,有些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政治风险
    海外市场可能对该国特有的政治因素做出较强的反应,如发生政变等可能引起的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5、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由于本基金产品是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投资于以美元,港币或新元报价的金融工具,因此投资者面临汇率风险。也就是说,该基金投资在境外取得的美元、港币等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但是,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上市的在中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拥有的是人民币资产,主要获得的是人民币收益。因此,可部分抵消汇率风险。
    本基金不投资于其他新兴市场,所以,本基金所面临的外汇管制风险主要表现为中国有关外汇管制政策变化。
    6、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
    7,利率风险
    本基金极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以,利率变动不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资产价格。但是,本基金所投资的部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能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小市值股票抗风险能力较差,而高科技公司会受到研发失败等因素很大的影响,因此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1、新兴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中国之外的其他新兴市场。
    1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13、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4、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完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不够稳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模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护和评价;(3)统计模型必须通过严谨的统计置信度检验;(4)在有同类商用模型的情况下,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要找出其中原因。
    1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散投资风险,获取中长期稳定收益。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拟在或已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新加坡交易所、美国NASDAQ、美国纽约交易所等上市的在中国地区有重要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中国)的股票;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使用目的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由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作为中介的证券出借。
    (四)投资理念
    挖掘市场的非有效性,积极管理,谋求超额收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相关股票市场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预测,进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精选投资品种。
    1、大类资产配置
    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相关发展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预测,来确定股票和现金资产的相对吸引力,并决定基金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的板块/行业配置
    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的深入分析,动态研究行业基本面、景气周期变化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参考国际竞争力比较因素,形成行业配置。
    3、证券选择
    在股票品种选择方面,本基金综合运用模型识别法和现金流量贴现法精选股票品种。在股票品质识别变量选择方面,本基金采取从上市公司价值驱动因素分析入手设计和构造切实反映企业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的财务指标作为识别公司绩效优劣的标准,克服了一般模型识别法中存在的变量选择的随机性、偶然性问题。同时,本基金在以现金流量为基础评估企业内在价值时,对经典贴现现金流量法加以适应性改造使之更客观贴切反映企业内在价值。
    4、币种配置及外汇管理
    本基金人民币与其它外币的转换目的是满足股票投资清算和应对赎回的需要,管理人将根据对汇率前景的预测、股票资产的地区配置要求、以及应对申购赎回的需求,对货币资产在港币、美元、新币、人民币之间进行币种配置。管理人通过比较在境内由人民币直接转换为外币与在境外通过美元转换为外币的成本,决定币种转换方式,节约货币交易成本。
    (六)业绩比较基准
    MSCI中国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基金。
    (八)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九)投资限制
    1、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超过上述第1项至第7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本基金将遵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调整的上述投资比例。
    8、相对于基金资产净值,股票投资比例为60-100%。
    9、本基金的建仓期位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0、衍生产品的使用目的主要是低成本对冲风险,初期以投资于流动性好的股指期货为主。投资流程如下:
    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应包括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决策依据(结合定量部门计算的组合beta值)、采用的具体合约种类、数量、到期日、合约的流动性分析等。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报告计算相应的指标,包括在险价值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并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建议表示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流程进行最终决策。
    在投资策略实施后,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股票仓位情况作出期货合约的平仓或加仓决定,同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对组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流动性足够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证券出借初期暂不开展,以后在熟悉相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和法规前提下,可与托管行一起研究实施。在确保交易和信用风险有效控制前提下增加QDII产品的收益率和竞争力。
    风险指标及应用:
    Value at Risk: VaR代表了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在给定的概率和给定的持有期限内的最大可能潜在损失。通常情况下以95%或99%置信水平,1天持有期计算得到的VaR作为衡量每日风险的指标,风险限额通过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定。
    Stress Testing: 模拟一些极端市场情形下,投资组合的风险值及可能发生的损失。压力测试应每月进行一次,结果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现金、存款证明、商业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6)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本公司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计入基金总资产。
    14、其他的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权的政策和程序
    代理投票应遵循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司制订了代理投票指引。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小组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拟定。
    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前20名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投票建议,交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最终投票决策。通常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费用的投票事项
    (十三)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交易券商选择、评价、交易量分配以及交易佣金返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根据研究服务、交易服务、销售服务、投资策略服务、市场及后台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券商。
    上述管理制度对不同评价指标设置了评价权重,相关人员依据管理制度对交易券商研究报告的质量、研究覆盖宽度和深度、交易效率和效果、最佳交易执行等其他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本基金将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评价报告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金费率。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尽可能减降交易成本,执行最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交易。本基金佣金的分配情况将依法定期进行披露。
    软佣金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方可接受。
    (1)经纪人提供最好的交易执行;
    (2)本公司对服务满意,并且相关服务不会导致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3)充分的披露。
    任何软佣金安排必须事先获得公司风险委员会的批准。所有的软佣金纪录将保留在基金核算部门,保存时间为20年。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8%,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2.5%,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19.5%。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188866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成都设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和QDII资格。2005年公司引入新股东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成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机构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22个部门,分别是: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投资流程及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国际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机构客户部、保险及社保业务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运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部,个人财富管理部。
    截止2007年6月30日,公司员工260人,其中151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58%。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管理资产情况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基金泰和、基金丰和、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嘉实浦安保本基金、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300指数基金、嘉实超短债基金、嘉实主题精选基金、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其中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07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总资产已超过1500亿元,其中公募基金总资产为1118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少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年至今在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7年7月至1990年9月在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任助理工程师。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任经济师。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在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任总裁、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1998年6月至1998年9月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任基金部总经理助理、阜成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今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0年至今,担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担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担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杨启典先生,董事。1988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1992年至今,担任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douard Fernen Peter先生,董事,瑞士籍,美国 Carlton大学行政管理学士。曾任UBS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现为教授,1994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98年至2000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草案)》起草小组成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骆小元女士,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会专业。1995年至2000年,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2000年至今,就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会注册中心,担任中心主任。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
    苗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7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Lindsay Wright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士),曾任德意志银行(新西兰)(前身为新西兰信托银行)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亚太资本合伙公司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信托银行亚太区COO、德意志资产管理集团COO及董事总经理,德意志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COO。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及中东区业务发展主管。
    窦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金融小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职于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李凯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居民。2007年4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5月至2007年4月,德意志银行,高级基金经理,研究总监;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齐夫兄弟投资公司(Ziff Brothers Investments)策略师,高级助理;2000年6月至2001年5月,德累斯顿投资银行(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顾问;1999年5月1999年9月,瑞银普惠(UBS PaineWebber),顾问。1996-2001年,纽约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1994-1996年,纽约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1990-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学士学位。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窦玉明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戴京焦女士,资深基金经理邵健先生、刘夫先生和刘熹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专设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作业流程中的前后监督复核关系尽量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交易、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职能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审阅公司内部稽核部门与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控制公司运做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平行,并由不同的人员构成。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控制活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但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技术、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全公司形成了一线岗位自查、岗位和部门间相互监督、监察稽核部独立检查、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听取汇报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控制活动流程,基本上保证了公司运做和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内部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名称: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DWS Finanz-Service GMBH)
    注册地址:德国法兰克福
    办公地址:德国法兰克福
    法定代表人:Stephan Bruch
    成立时间:1992年2月11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931亿欧元
    主要联系人:Michael Koch
    联系电话:+49-(069)-71909-1097
    传真:+49-(069)-71909-4552
    电子邮箱:Michael-B.Koch@db.com
    主要负责人员:Alexander Branik,教育背景:毕业于德国慕尼黑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从业经历: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德国)中国基金基金经理,新兴市场基金组合基金经理,2004年10月加入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新兴市场投资团队。加入该公司之前曾在MEAG资产管理公司担任5年亚洲资产组合经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完成Bayerische landesbank 的银行管理培训项目。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9月24日《关于同意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61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2007年10月9日起至2007年10月19日止。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2007 年10月9日到2007年10月19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07年10月9日到2007年10月19日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2%,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份
    7、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开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已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或/及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者除外);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超过1.5%,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单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天		0.5%
    365天≤M<730天	0. 3%
    ≥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净申购金额(元,C)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额(E=D/1.1)	98522.16	988,142.29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0%	0.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110	65	0
    赎回金额(F=D-E)	10,890	12,93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但仅限于同币种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具体转换原则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此外,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美元基金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美元等外币账户,以及在境外开立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及到新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彭博(Bloomberg)提供的新元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套算。
    如上述开放日无外汇市场交易价格者,取最近交易日的相应汇率。
    (5)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25%;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T日)计算并在T+2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本基金的交易管理、交易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等文档,应当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年底,在世界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与1500家国外代理行及47000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11,241家,其中境内拥有37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家二级分行及10277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643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亿港元。继成功发行H股并上市之后,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从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2006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1992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 "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至2006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7位,被《财资》杂志评为2006年度AAA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年亚洲地区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志2006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IPO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2005年,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6年,中国银行资产总额53252.73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3882.54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28%和66.03%,实现净利润418.92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52.38%,总资产回报率和权益净回报率分别达到0.94%和13.86%,同比提高0.22个百分点和0.70个百分点;资产质量持续改善,2006年末不良贷款比率从2005年末的4.62%进一步下降到4.04%,下降0.58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59%,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1.44%,分别较上年增加3.17个百分点及3.36个百分点。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年4 月至2003 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年4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秦立儒先生,自2005年10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7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年11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年5月至1995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82年8月至1987年9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1978年2月至1982年7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年5月,1978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兴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4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十一、境外资产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广北
    成立时间:1965年10月16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68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009亿港元
    信用等级:穆迪/Moody's  长期评级Aa3级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赵虹
    公司网址:www.js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5 
    联系人:王徽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玲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贡院西街六号E座9层
    联系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曾宪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 系 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许康玮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境内资金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委托并监督境外资产托管人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②③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比例低于25%)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宁敏
    联系电话:(010)6659485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保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为事后监督,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12: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账户确认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电子邮件寄送
    基金管理人编制了《每周通讯》等系列投资理财刊物,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订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激进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网点等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公告等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或(010)65185566转人工,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留下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此项服务,或发送"DZDX+身份证件号码",移动发送到6295515,联通发送到70095515。
    (五)在线服务
    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址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讯。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址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持广发理财通卡、北京银行各类银行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农行金穗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和银联其他卡(银联跨行转帐业务支持的除兴业卡外的银行卡)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本系列基金/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或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址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