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增利A:招募说明书
2008-01-04 05:30:30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3号文(《关于核准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核准的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12月3日起,由《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售公告:	指《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交所《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7月14日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类、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分级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免收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而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只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部分或全部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该笔费用从本基金B类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021-50472222
    联系人:杨晓华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长、副局长,1998-2001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年至2004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魏欧林(Olin Wethington)先生:董事,博士,曾在美国商务部和财政部任职多年,2006年3月至今担任美国国际集团(AIG)中国成员公司主席。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陈国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AIG),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集团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亚洲),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
    徐耀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94-2000年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总监、行政总裁,1997年至今担任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主席,2002年至今任香港华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林征女士:独立董事,硕士,1983-1992年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处长,1999-2001年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学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87-1988年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1988-1999年任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1999-2003年任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
    2、监事会成员
    李达安先生:监事长,总精算师,学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暨中国区域营运总监。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3-1995年任上海大陆期货公司交易部、市场部经理,1995-1996年任江苏东华期货公司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1996-2003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
    梁丰先生:监事,硕士,1994-2007年历任中信集团大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中信基金基金经理、股权投资部总监。现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国杰先生:总经理,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AIG),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集团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亚洲),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并自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晖先生,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基金经理;2004年7月加入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4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陈国杰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研究部总监张净;投资部总监梁丰先生;基金经理汪晖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47.03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07年6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1.108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净额577.94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深圳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委。招商银行董事、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TOM在线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经获评"2001-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2004年度银行业希望之星"(Rising Stars of Banking)。
    张光华先生,1957年3月出生,1983年吉林大学经济系本科毕业,1986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同时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商业联合会副会长。1986年7月至1992年10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1992年10月至1994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1994年6月至1998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副局长,1998年11月至2002年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2002年9月至2007年4月任广东发展银行行长。
    夏博辉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1992-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7年10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1,343.04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021) 50472222
    传真:(021)50479918
    联系人:杨晓华
    公司网址:www.aig-huatai.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电话:(010)66599805
    传真:(010)6641982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11185
    公司网址:www.cpsr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樊昊
    客服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62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03B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6341034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6号琨莎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服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服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6)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武汉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甘露
    客服电话:400-800-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85096733
    传真:(0431)8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客服电话:(0431)96688-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乔骏
    客服电话:(0571)96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4)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敬达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008室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0)68801119
    联系人:张勤
    客服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2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7888-4101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服电话:(025)83613112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069
    联系人:谢秀峰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陈利民
    客服电话:(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3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9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400-888-8777,(0551)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客服电话:800-810-8809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3905
    传真:(0532)85023905
    联系人:李锦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座5、34、35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座5、34、35楼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26
    传真:(020)37865030
    联系人:李俊
    客服电话:(020)37865026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413
    传真:(0731)4403402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413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596077
    联系人:罗芳
    客服电话:(021)68590808-8119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3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51561155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eestart.com
    (4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1)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0512)96288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4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0
    传真:(010)62294601
    联系人:魏海
    客服电话:(010)62294600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cn
    (43)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4)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服电话:(0791)6794724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4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4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客服电话:(0791)6285337,6288690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7)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4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有德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49)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任瑞新
    2、B类基金份额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电话:(021)50472222
    传真:(021)50478668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6]37号文批准,并自2006年3月15日起公开募集。截止到2006年4月7日,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5,981户;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652,942,702.72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5,652,942,702.72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358,932.4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58,932.48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折合基金份额5,654,301,635.20份。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6年4月13日获书面确认,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07年10月12日,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内容。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3号文(《关于核准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原《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基金更名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书面核准文件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的2日内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其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所)申购本基金获得的基金份额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并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的部分归基金所有;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还投资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扣除赎回费用,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的部分归基金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时对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时免收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万	0.80%
    50万≤ 申购金额 <100万	0.60%
    100万≤ 申购金额 <200万	0.40%
    2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	0.20%
    申购金额 ≥ 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40%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6个月	0.50%
    6个月≤持有期< 一年	0.25%
    持有期≥ 一年	0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A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 =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 A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151.30份A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即免收申购费用。
    B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 = B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 0
    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 B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免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元
    申购费用=0
    申购份额=50000/1.0520=47528.52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528.52份B类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 A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 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 = 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 B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 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B类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 = 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20=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25%=26.3元
    赎回净额=10520-26.3=10493.7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93.7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20=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25%=26.3元
    赎回净额=10520-26.3=10493.7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93.7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净值 = A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总数
    B类基金份额净值 = B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B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单位为元,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成交情况,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几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该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本金下跌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各种资产定价不准确产生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同业存款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风险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获得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也可以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中的股票、权证等,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投资理念
    不同的资产类别具有其特定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深入分析特定时期不同资产类别风险收益的相对变化趋势和价值定位,并依此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可以构造下跌风险可控,同时又具有良好收益的投资产品组合,以满足低风险偏好客户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本基金将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基础,以其投资收益为保障,参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CPPI)对风险类资产上限进行动态调整,以有效保障投资组合本金的安全。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将根据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的原理来进行调整,但在限度范围内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类别风险资产的最大可能损失比例来具体确定。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在流动性许可情况下,本基金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将采取持有到期(与基金业绩基准期限相匹配)的策略,首先考虑该类资产的收益性,同时兼顾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和再投资等各种风险。
    (2)积极投资策略。这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进行主动调整,积极投资。具体策略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组合整体收益率。
    (3)含权债券投资策略。这主要指可转债/可分离债和选择权债券。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为保持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将以其纯债价值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以期权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OAS)为基础,来选择具体含权债券进行投资。
    3、风险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将注重基本面研究,选择流动性好、估值水平较低、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同时分散个股,构建组合,以避免单一股票的特定风险。
    (3)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六)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季度投资策略报告;决定基金禁止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七)投资程序
    1、研究部、集中交易室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全债指数×8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其中,中信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另外,如果当年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有调整,则新的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追求低风险水平下的稳定收益,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不同资产的投资比例后,选定了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主动管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水平下的较高收益。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内容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一)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和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而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B类);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B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30%÷当年天数
    H 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用于A类基金份额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不同档次,最高不超过0.8%,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万	0.8%
    50万≤ 申购金额 <100万	0.6%
    100万≤ 申购金额 <200万	0.4%
    2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	0.2%
    申购金额 ≥500万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A类基金份额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费率。
    2、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总额的40%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6个月以内的,赎回费率为0.50%,投资人持有本基金6个月到一年之间的赎回费率为0.25%,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一年以上的赎回费为零。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6个月	0.50%
    6个月≤持有期< 一年	0.25%
    持有期≥ 一年	0
    3、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或转换,适用网上交易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备查文件及复印件与公告的相应文件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的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1、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于持券持股的过度集中以及个券个股的选择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中个别投资品种持仓过大带来的变现困难。主要包括:
    1) 巨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 持券持股过于集中
    本基金如出现持仓过于集中的情况,也会带来一定的资产变现困难,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投资的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0)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所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权益登记日;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基金合同变更,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200121)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7.0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和业绩统计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调整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可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的交易对手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的资金应存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对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加盖业务公章返回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更为合理的估值方法,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和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基金托管人免除因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或持有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留意见。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并因上述基金估值影响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上述基金估值影响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因和对持有人的影响。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和基金清算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自取得持有人名册之日起15年。因基金托管人保管不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存续期内,每个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管理人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咨询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当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EMAIL等)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定制个人手机短信息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基金交易信息、基金分红提示等信息。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自己的相关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各类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及各种基金理财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自己的相关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四)服务方式
    1、电话呼叫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并可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时,电话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的人工服务。
    电话呼叫中心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或021-38784638,按"0"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50479918
    2、网上客户服务
    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的交流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以及留言解答服务;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aig-huatai.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文件;
    (二)《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