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强债:招募说明书
2008-02-14 06:30:30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08年1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3、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4、设立日期: 2003年8月5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020-89899117
    10、联系人:段西军
    11、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股东共有5家,分别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8.33%)、香江投资有限公司(16.67%)、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7%)、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8.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庆泉:董事长,男,博士,教授,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第四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央党校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发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第三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孙晓燕:董事,女,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冯梦觉:董事,男,大学本科,工程师,曾任广州市星火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百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州科技实业发展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广州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州市科技馆筹建办主任。
    李建绍:董事,男,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团委书记、市场策划部副主任,长江爱立信电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兼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现任辽宁大学财务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太平保险公司助理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长,女,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张永清:监事,男,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香港何锡麟会计师行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刘文红: 监事,女,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现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兰惠艳:督察长,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广发证券稽核部经理。
    4、基金经理
    谢军:男,金融学硕士,广发货币基金基金经理。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状(CFA),4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企业年金、债券研究员。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易阳方,研究发展部常务副总经理刘明月。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7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00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只,其中封闭式11只,开放式72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7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继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4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财资》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5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中国工商银行又分别摘取《环球金融》、《财资》杂志"2006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桂冠。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成为国内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2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原公司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0-85586639保留到2009年1月11日,过期后自动终止使用。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7楼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址:www.boc.cn
    (7)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名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120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名称:深圳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公司网站: www.18ebank.com
    (1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苏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1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10-66226044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北京),022-96269(天津),021-53599688(上海)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6)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7)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18)名称: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31-96688-99;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85680032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邵一明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0)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1)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2)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曾洋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4)名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5)名称: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6)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2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28)名称: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络人:唐泳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0551-5161671
    公司网址:www.hazq.com或www.huaans.com.cn
    (2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杨薇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0)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950、248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1)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2)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叶黎成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34)名称: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5)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36)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陈伟
    电话:021-68634818-8631
    传真:021-68865938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68865020
    公司网址:www.xcsc.com和 www.eestart.com
    (3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9)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金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4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4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2)名称: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龚晓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4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43)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4)名称: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5)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马泽承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46)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4403319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网站:www.cfzq.com
    (47)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48)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李俊
    电话: 020-37865026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9)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教育出版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网站:www.scstock.com
    (5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电话:020-85586128
    传真:020-85586830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章小炎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程秉 章小炎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东门南路2006号宝丰大厦5楼
    法人代表:饶永
    电话:0755-8220 3222
    传真:0755-8223 754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侯立勋
    联系人:杨克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07年1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五、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六、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纪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计算。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计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纪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1、直销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2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原公司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0-85586639保留到2009年1月11日,过期后自动终止使用。
    联系人:刘芳利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址:www.boc.cn
    (7)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名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120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名称:深圳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公司网站: www.18ebank.com
    (1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苏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1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10-66226044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北京),022-96269(天津),021-53599688(上海)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6)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7)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18)名称: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31-96688-99;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85680032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邵一明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0)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1)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2)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曾洋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4)名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5)名称: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6)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2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28)名称: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络人:唐泳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0551-5161671
    公司网址:www.hazq.com或www.huaans.com.cn
    (2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杨薇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0)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950、248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1)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2)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叶黎成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34)名称: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5)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36)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陈伟
    电话:021-68634818-8631
    传真:021-68865938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68865020
    公司网址:www.xcsc.com和 www.eestart.com
    (3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9)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金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4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4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2)名称: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龚晓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4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43)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4)名称: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5)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马泽承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46)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4403319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网站:www.cfzq.com
    (47)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48)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李俊
    电话: 020-37865026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9)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教育出版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网站:www.scstock.com
    (50)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总额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3=101,300.00元
    赎回费用 =101,300×0.1% = 101.30元
    净赎回金额 =101,300-101.30=101,198.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198.7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该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	投资理念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使用积极投资、数量投资、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1、积极投资
    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市场规模较小,参与主体少,债券市场还处于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我国的债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的。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提供了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三种方式,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2、数量投资
    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3、组合投资
    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往往收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四、	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利率预测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作为基金管理人调整利率久期,构建债券组合的基础。本基金主要关注的宏观经济因素有GDP、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情况、全球经济形势等。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度分析,形成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实现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
    2、收益曲线预测
    收益曲线策略是以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曲线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债券类属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本基金通过有资格的承销机构,积极参与债券一级市场,以获取一、二级市场间差价和手续费收入。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本基金将在均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3)债券品种配置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发展较为成熟且流动性较好的是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市场,这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随着未来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以及其他品种债券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这些品种的投资比重。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研究企业债券信用。研究员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作为信用产品投资的研究支持基础。
    本基金还将重点研究信用市场环境的变化,掌握并预测信用利差波动的规律,以此作为信用品种配置时机的重要依据。
    5、套利机会挖掘
    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控制风险。
    ?	通过已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承销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招标,获取一、二级市场间的差价;
    ?	应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	把握市场上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把握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同一券种收益率的差异,以及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时引起的收益率变化等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
    ?	回购掉期交易。利用不同期限国债回购之间的利率差异进行无风险套利;
    ?	正回购的放大操作。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投资者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放大资金规模、获得超额收益。
    (二)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并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本基金所持有的新股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根据锁定期后宏观经济政策的可能变化、监管政策特别是新股发行的频率和节奏、股票市场整体运行态势、发行公司所处行业锁定期内的景气度变化趋势等因素择机卖出。
    对于具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本基金将:
    1、本基金持有的处于锁定期的新股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若基金持有的处于锁定期的新股已经达到基金净资产的10%,则基金不再申购具有锁定期的新股。
    2、本基金将加强对新股中签率、新股申购面临的市场环境、基金规模变动预期的研究,谨慎申购具有锁定期的新股。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的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利率走势预测、债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提供新股配置建议。
    (3)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债种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非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则本基金从其新规定。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的建仓期为三个月;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做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中证全债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市场代表性较强,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和定价时点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收益率受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