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新创业:招募说明书
2010-05-20 06:30:30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0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基金运作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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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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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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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4.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5. 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8.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 联系人:吴靖
    10. 电话:(021)50509888
    11. 传真:(021)50509884
    12.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13.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14.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00 49%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3000 30%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100 21%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要情况介绍: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策略部、市场营销部、机构理财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等10个职能部门。公司已管理的第一只产品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5年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二只产品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2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公司已管理的第三只产品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4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四只产品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五只产品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9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六只产品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2009年12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七只产品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与2010年5月 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财政局科员、苏州市税务局副科长、苏州市税务局三分局局长、苏州市税务局科长、苏州市审计局副局长。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金燕萍女士,副董事长,大学,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外贸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上海海外公司党总支书记,上海广告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党总支书记。现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徐建平先生,董事,大学,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张家港市财政局科长兼市房改办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陆宏伟先生,董事,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现任江苏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王金来先生,董事,大学,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二轻局秘书,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处长、助理调研员,兼苏州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证券处处长和苏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证券处处长,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
    戴继雄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副总监,现担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金融部总经理。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教授。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主任。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员。历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等职。现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监事长,大学,会计师。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赵江先生,监事,大专,会计师。历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澄西船厂财务处会计科长,现任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炯女士,员工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大鹏证券研究所和投资部研究员、首席分析师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基金经理、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3.高管人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徐建平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胡玉杰女士,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融资服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4年9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威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证券北京代表处业务拓展总监。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1977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八年的证券从业经历。曾担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建平 总裁;
    胡玉杰 副总裁(债券投资);
    王 炯 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黎 瑛 研究策划部总经理;
    陈 宪 首席策略规划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承销证券;
    (6)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10)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裁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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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5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37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 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全球托管人》、《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 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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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联系人:吴靖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016904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陈宇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站:www.hxb.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 67596084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万丽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eil Newman)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电话:95501
    网站:www.sd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站:www.psbc.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站:www.nbc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霍兆龙、蔡宇洲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免长途费)0755-961202
    网站:www.pingan.com
    (1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银行网站: www.wzbank.cn
    (1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站:www.dwzq.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021-95553
    网站:www.htse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站:www.sw2000.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沈东燮、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站:www.gf.com.cn
    (2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樊昊
    客服电话:025-84579897
    网站:www.htsc.com.cn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站:www.xyzq.com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3)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站:www.xcsc.com
    (2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3321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网站:www.glsc.com.cn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67410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站:www.csco.com.cn
    (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站:www.lhzq.com
    (2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站:www.jyzq.com.cn
    (30)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网站:www.dfzq.com.cn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32)江南证券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81119
    网站:www.scstock.com
    (3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50
    网站: www.cfzq.com
    (34)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站:www.zxwt.com.cn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站:www.ebscn.com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40F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网站:www.bocichina.com
    (3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站:www.newone.com.cn
    (3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4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站:www.cnht.com.cn
    (4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程维
    客服电话:95578
    网站: www.gyzq.com.cn
    (42)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水晨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站: www.njzq.com.cn
    (4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4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站:www.cjis.cn
    (4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站:www.ajzq.com 
    (4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网站:www.txsec.com
    (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4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33794
    客服热线: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网站:www.95579.com
    (50)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站:www.gfhfzq.com.cn
    (5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344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5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站:www.cindasc.com
    (5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热线:0551-96518或者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联系人:吴靖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陶修明
    电话:010-84085338
    传真:010-84085858
    经办律师:陈冲冲、余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新市路130号宏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水林 吕卫星
    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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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行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1.2%。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 
    1.0% 
    
    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以上(含) 
    1000元/笔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认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1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数=(9,881.42+10.11)/1.00=9,891.5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91.53份基金份额。
    (十一)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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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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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 
    1000元/笔 
    
    
    3、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1年) 
    0.5% 
    
    1 年- 2 年(含2年) 
    0.25% 
    
    2 年以上 
    0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50万元、35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20%
    0.80%
    固定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1)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不超过一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250=25,000.00元
    赎回费用=25,000.00×0.5%=125.00元
    净赎回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的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2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550=31,000.00元
    赎回费用=31,000.00×0.25%=775.00元
    净赎回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元
    (3)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超过两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1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 %,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300=13,00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000.00-0=13,000.00元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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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场中的创业型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和主板中的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具有合理价值的高成长创业型股票,追求超越市场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创业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的创业型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和主板中的中小盘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行业研究和金融工程团队,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动态的调整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运用本公司自行开发的东吴GARP策略选股模型,精选具有成长优势与估值优势的创业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策略、选股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几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定量方法本基金采用东吴资产配置BL模型为定性研究提供参考,本基金的投资研究团队将通过定性研究对定量研究的结果进行调整之后,形成最终的资产配置方案。
    定性研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风险收益水平;在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前提下,根据大类资产风险收益分析结果,并结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目标,最终确定、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选股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场中的创业型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和主板中的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具有合理价值的高成长创业型股票,分享优质股票带来的高成长与高收益,追求超越市场的收益。
    本基金采用了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的策略进行选股,所谓GARP策略,就是合理价格基础上的成长策略,其目标是寻找具有持续增长潜力但价格合理或低估的股票,核心思想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入成长性较高的公司股票。这种策略不再简单的将股票划分为成长型或价值型股票,而是重视了成长潜力和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强调投资标的具备高速成长的优势,同时规避投资标的估值过高的风险。这种策略很好的将价值和成长融合在了一起,吸收了传统的价值型和成长型识别标准中的科学合理的成分,剔除了传统的价值型和成长型识别标准中的非科学合理的成分,并补充了新的更加科学合理的识别成分和方法,以挖掘具有合理价格的成长型股票的投资机会,在追求高成长高收益的同时有效的控制了风险。
    (1)本基金创业型股票池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于创业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本基金使用自主开发的东吴GARP策略选股模型专门用于构建创业型股票池,该模型分为三个模块,分别为市值筛选模块、成长模块和价值模块。
    1)市值筛选
    本基金至少有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创业型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和主板中的中小盘股票。因此,在构建创业型股票池的时候,将首先剔除总市值最大的三分之一的股票。本基金对大中小盘股票的划分标准是:将国内A股市场所有股票按照总市值进行排序,总市值最大的三分之一的股票为大盘股,总市值处于中间三分之一的股票为中盘股,总市值最小的三分之一的股票为小盘股。
    2)成长模块
    该模块的目标是量化股票的成长性,并计算衡量股票成长性的标准化得分。模块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确定描述成长性的定量指标、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和计算股票成长性分值。
    ①确定描述成长性的定量指标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描述成长性的指标,定性的方法主要是研究国内外主要投资机构选择的成长性定量指标,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运用单因素分析,对各因素在国内市场的效果进行定量分析,确定最有效的指标。以下七个指标是本基金选取的衡量上市公司成长性的指标。
    
    
    表5-1:成长模块衡量成长性定量指标
    
    EG 净利润增长率 
    REG 预期净利润增长率 
    RG 营业收入增长 
    ROE 净资产收益率 
    EROE 预期净资产收益率 
    ROA 资产收益率 
    NAV 净资产增长率 
    
    
    
    ②确定各指标分配权重
    本基金使用遗传算法对过去12个月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以筛选出上述各个指标对应的最优权重,即 。由于市场变化很快,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各指标的权重效果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本基金取滚动三年权重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各指标的最终权重,给予N-3年结果以20%的权重,N-2年结果以30%的权重,N-1年结果以50%的权重。
    ③计算股票的成长性得分
    将各项指标分别乘以权重并相加汇总,计算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GI)即GI= 。将计算出的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GI)按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列,选择前N%的股票进入价值模块筛选,其余股票剔除。
    3)价值模块
    该模块目标是使用量化得分衡量股票的价值性。对于进入本模块的股票,通过确定描述价值性的定量指标、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和计算股票价值性分值三个部分,对股票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创业型股票池。
    1)确定描述价值性的定量指标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描述价值性的指标,最终选取以下五个指标作为本基金选取的衡量上市公司价值的指标。
    
    表5-2:价值模块衡量股票价值定量指标
    
    PE 市盈率 
    PB 市净率 
    PS 市销率 
    PCF 市现率 
    EV/EBITDA 企业价值倍数 
    
    
    
    2)确定各指标分配权重
    本基金使用遗传算法对过去12个月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以筛选出上述各个指标对应的最优权重,即 。由于市场变化很快,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各指标的作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本基金取滚动三年权重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各指标的最终权重,给予N-3年结果以20%的权重,N-2年结果以30%的权重,N-1年结果以50%的权重。
    3)计算股票的价值性指标综合得分
    将各项指标分别乘以权重并相加汇总,计算价值性指标综合得分(VI)即VI= 。将计算出的价值性指标综合得分(VI)按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选择前M%的股票进入创业型股票池,其余股票剔除。这里的M%和成长模块的N%两个比例根据上市公司的数量以及股票池所需股票数量来确定。
    4)本基金针对创业板市场和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企业的不同,分别设计了“东吴基金创业板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和“东吴基金主板/中小板中小盘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在利用东吴GARP选股模型得到创业型股票池之后,本基金根据这两个评价体系分别计算备选上市公司中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股票的综合评价分值,评价中小企业的投资价值,精选出竞争优势综合分值排名前50%的中小企业股票作为基金核心股票池。
    ①东吴基金创业板上市公司评价体系
    “东吴基金创业板上市公司评价体系”是在“东吴基金(主板/中小板)中小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的基础之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技术密集、多属于新兴行业等特点,对战略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的评价标准进行了全面改进,重点突出管理层的创业精神和素质、企业技术优势和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东吴基金创业板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人力资源与战略管理优势、技术创新优势、行业与市场地位的领先度、盈利能力的质与量优势。评分准则为:
    a.四大优势评分主要依据各大竞争优势具体内容进行。
    b.评分采用四分法:很好(21~25);较好(14~20);一般(7~13);较差(0~6)。
    c.根据行业分析师评分结果,统计计算出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综合评分值=人力资源与战略管理优势+技术创新优势+行业与市场地位的领先度+盈利能力的质与量优势,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的评价。
    ②东吴基金主板/中小板中小盘上市公司评价体系
    “东吴基金主板/中小板中小盘上市公司评价体系”是根据波特五力分析模型(五力指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替代品的替代能力以及行业内竞争者现在的竞争能力)、价值链分析内容以及企业能力理论和企业资源理论等构建的,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重点对中小企业的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的评价标准进行改进。“东吴基金主板/中小板中小盘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战略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资源及其它附加优势。每个方面又有细分指标,评分准则为:
    a.五大优势评分主要依据各大竞争优势具体内容进行。
    b.战略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以及管理运营优势四大优势评分采用四分法:很好(21~25);较好(14~20);一般(7~13);较差(0~6)。考虑附加优势对企业竞争优势有正有负影响,评分采用三分法:很好(6~10);较好(1~5);差(-10~0)。
    c.根据行业分析师评分结果,统计计算出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综合评分值=战略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附加优势,作为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的评价。
    (2)本基金非创业型股票池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于非创业型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20%。对于这类股票的投资,将在已有的东吴双动力基金股票池的基础上,剔除属于“创业型股票池”的股票以及禁入股票,由此构建“非创业型股票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利率变化的大周期、市场运行的小周期和中国债券市场的扩张特征,制定相应的债券投资策略,以获取利息收益为主、资本利得为辅。
    (1)积极的流动性管理。本基金会紧密关注央行对于流动性的调节以及市场的资金松紧,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管理框架,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2)基于收益率预期的期限配置和类别配置。在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同时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形的调整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的情况下,预期收益曲线的变形调整债券组合的基本配置。当我们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我们将可能采用子弹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我们将可能采用杠铃策略,总体而言,就是在仔细评估收益曲线变形情况下,分别在子弹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组合中弹性选择。
    (4)基于相对利差分析调整信用产品配置。观察金融债/国债,短期融资券/央票的相对利差调整组合的信用产品,在稳定的信用产品风险情况下,可在利差扩大时,适当增加信用产品比重;在利差缩小时,适当减持信用产品。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具体投资方法如下: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见图5-1。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股票池、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分管领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合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构建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右边虚线框内):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等构成。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左边虚线框内),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图5-1:投资决策流程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200指数×50%+中信标普小盘指数×50%)×7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25%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总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给予了75%的权重,而债券资产业绩比较基准给予了25%的权重。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是创业型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和主板中的中小盘股票,因此选择中信标普200指数和中信标普小盘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200指数是国内比较权威的代表中盘股走势的指数,中信标普小盘指数是相应代表小盘股走势的指数,本基金分别给予这两个指数50%的权重进行计算合成,能够很好的反映国内A股市场中小盘股票的走势。本基金的债券资产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因为本基金在债券的投资范围方面不仅包括国债,而且也包括企业债和金融债等,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能较好地反映本基金在债券方面的投资范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力争通过资产配置、精选个股等投资策略的实施和积极的风险管理而追求较高收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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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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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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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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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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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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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基金产品。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要有以下两点风险需要重视:
    1.中小企业的基本面风险。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波动等各方面的影响较大,业绩不稳定,不确定较高,公司股票基本面变动快,价格波动较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相关上市公司,自然要承受这类风险。
    2.股票的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总股本和流通股本也较少,对于基金来说,这类股票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十分重视这些特有的风险,从产品设计到投资运作均精心设计,力求减小风险:
    1.为了降低基本面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十分重视上市公司素质的研究,在选股策略和股票池构建过程中,专门设计了多道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筛选,第一,本基金利用GARP选股模型,考虑股票成长性的同时,也重视对中小企业价值的判断,精选具有合理价值的高成长股票,可以确保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的股票。第二,选股过程中数量化模型的运用可以更客观的对股票的成长性和价值进行判断,规避人主观心理变化给基金带来的风险。第三,本基金还将使用“东吴创业型企业优势评价体系”对股票进行筛选,该体系可以全面考查中小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其中许多指标,如财务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都有明确要求。
    2.对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战略性资产配置(股票、债券及现金)与战术性资产配置(股票的不同行业与板块、债券的期限结构与品种结构等)时专门评估不同配置方式的流动性风险,并作为资产配置决策过程中进行风险与收益分析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对组合交易流动性风险进行动态管理:(1)运用“东吴流动性分析系统”,根据流动性指标,每日对组合、组合内所有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动态跟踪计算,考察证券流动性变化态势。(2)本基金将设立时间周期和幅度标准,对持续时间达到周期期限及幅度达到规定标准的流动性风险证券进行调整,并根据组合配置需要调入流动性较好的替代品种或直接减少组合配置比例。
    (六)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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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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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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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成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创业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的创业型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和主板中的中小盘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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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选择此项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也将向选择此项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在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投诉/意见/建议处理、信函补寄、基金信息的定制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站可为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专家在线咨询、举办网上活动等。
    客户还可通过公司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享受一站式服务。
    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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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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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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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五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