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 海 洋: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02-08-02 06:18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 将近期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216号传票、 应诉通知书,得知该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诉厦门海洋华顺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华顺集团)、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华顺集团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元950万元及相应 利息、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华顺集团及本公司承担该案的受理费。 该案将于2002年8月16日开庭审理。 二、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终字第230号民事判 决书,得知该院已就本公司(以下称海洋集团)不服厦门市杏林区法院(2000)杏 经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上诉进行了审理,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2000)杏经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2、解除海洋集团与杏林国资局于1999年1月4日签订的《厦门白鹭化纤厂产权转 让合同》; 3、海洋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杏林国资局120万元转让款的逾期 付款违约金(其中60万元从1999年1月7日起算,另60万元从1999年2月25日起算,均 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息); 4、海洋集团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给杏林国资局的5万元定金; 驳回杏林国资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838元,均由杏林国资局负担13838元,由海洋集 团负担5000元。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