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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1 股票简称:*ST比特 公告编号:2004-032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9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武宁南 路488号智慧广场1702室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2人,代表股份5496.9万股,占总股本的 36.7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吕邦柏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1. 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2. 通过2003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3. 通过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4. 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5. 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6. 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7. 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8. 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相关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9. 通过公司关于债务重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2100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10. 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决议 同意公司董事孙斯惠先生、李继勇先生、吴伟先生、蒋守辉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决议 通过张路先生、周亚格先生、郑宇光先生为公司董事;徐建裕先生提出因其兼任的其他工作将 可能会与公司发生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宜担任公司董事,故此次选举未获通过。 逐项表决结果: (1)选举张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2)选举周亚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3)选举郑宇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4)选举徐建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否决: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11. 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12. 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公司监事长张伟兵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和监事长职务,决议通过陈玲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5496.9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100%; 否决: 0 万股,占到会有效股份的0%; 弃权: 0 万股,占到有效股份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于2004年6月29日出席并现场见证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 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 指派唐勇强律师对公司2004年6月29日召开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师意见书, 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全过程, 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阅了大会所有提案,并监督 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 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七项议 案(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总经理业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0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200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和监事会报告);2004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另外五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相关安排的议 案、关于债务重组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的议案和关于改选监事的议案)和会议拟召开时间、会议地址、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股东授 权委托书。 2. 根据上述公告的提案内容和出席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均已在上述公告通知的股权登记日予以登记, 证实其在股 权登记日-2004年6月22日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因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 法有效的。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由到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496.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2%。 2.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表决赞成的股份均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 (1) 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03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3) 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200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7) 2003年度监事会报告; (8) 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相关安排的议案; (9) 关于改选公司董事,同意孙斯惠、蒋守辉、李继男、吴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逐项选 举通过了张路、周亚格、郑宇光三名董事; (10)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议案,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康迈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公司名称条款; (11)关于改选公司监事,同意张伟兵辞去公司监事,选举通过了陈玲为监事。 3. 上述第(10)项议案涉及修改公司章程, 应为特别决议,表决赞成的股份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法》规定。 4. 上述第(9)项议案中董事候选人徐建裕先生提出因兼任的其它工作将可能会与公司发 生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宜担任公司董事,故经表决,与会股东一致反对其任公司董事,未获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本次股东大会又审议通过了一项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予 以回避, 不参加表决。该项议案经表决,表决赞成的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数(关联 股东表决回避,不计入表决权总数)的100%,故该项议案通过。 6.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提案。 由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副本三份。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唐勇强___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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